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

时间:2020-12-4来源:内斜视治疗 作者:佚名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52号),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基本、托住底,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具有昆明市户籍(或在昆明市领取居住证)。

2.年龄:0—6岁,经评估具有较好康复价值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4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

3.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制定。

有条件的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听觉植入手术(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助听器适配、听力言语康复训练。

  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2.救助标准:

手术类:手术相关医疗费扣除医保付费外的个人自付部分最高补助2万元(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费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

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助听器最高补助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人工耳蜗产品最高补助7万元。

3.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

4.需持续进行的手术治疗、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经济状况、残疾儿童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自愿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残联与同级民政局、扶贫办进行有关信息比对。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级政府规定。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残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3.救助。对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进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补助经费实行预付制和年度结算制,预付资金比例依据工作进度、救助标准、康复人数等确定,上年度11月1日到本年度10月31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列入本年度项目,11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10月31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具体预付比例和结算周期由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同级残联商同级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

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医保规定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四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康复救助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纳入各级政府预算。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1.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经开区、高新区、滇池度假区、空港经济区,经费自行承担,市级财政不补助。

2.嵩明县、宜良县、石林县、富民县、晋宁区、阳宗海风景区,按照5:5比例,市级财政补助50%,县(市)区承担50%;

3.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按照8:2比例,市级财政补助80%,县(市)区承担20%。

各级政府要结合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相应工作开展必要的成本性支出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五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残联、财政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项目管理和资金分配。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残联、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将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资金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市级资金预算安排依据。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医保、民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建立康复机构。社会力量建立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加强综合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医保、民政、发改等部门会同残联制定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有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各级残联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机构、康复专家或交叉检查等方式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每年5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区域内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市政府目督办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昆明市人民政府

年6月14日

一审:李丹丹

二审:孙莹

编辑:陈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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